校研字〔2018〕20号
金沙js9线路中心主页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金沙js9线路中心主页《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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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日
(联系人:凌朝辉,联系电话:648035)
金沙js9线路中心主页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包括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是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所有拟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涉密学位论文作者除外)均适用本办法。涉密学位论文的预答辩、评审、答辩等工作,经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后另行安排。
第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需严格按照学术规范和论文撰写规范,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并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向培养单位提出预答辩申请。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要以导师、学科为核心、由培养单位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完成。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应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预答辩。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不少于3名,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生导师资格,至少有1名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硕士生导师资格,至少有1名硕士生导师。
(四)预答辩专家应本着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含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创新性、基础理论知识与科研技能的掌握等),严把论文质量关。
(五)预答辩专家意见处理:
1.预答辩专家一致认为学位论文达到所申请的学位要求,并“同意申请答辩”时,申请人方可申请答辩;
2.若预答辩专家提出“修改后申请答辩”意见,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确认后,方可申请答辩;
3.若预答辩专家组意见为“不同意申请答辩”意见时,经导师确认后,申请人须认真修改学位论文,至少半年后允许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评审
(一)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后,须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到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具体要求见有关毕业工作及学位授予工作文件。检测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审。
(二)所有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管理,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通过“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 进行网上通讯评议工作,实行“双盲”评审。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按照申请人数的10%比例进行“双盲”评审,抽检名单及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在职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按照申请人数的40%比例进行“双盲”评审;未被抽送“双盲”评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按照学校规定聘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家2名(至少含校外专家1名)进行学位论文评阅。论文评审通过者,方可申请答辩。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资格审查
1.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包括是否同意接受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安排(含答辩委员会组成人选、答辩时间和地点等)。
2.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审批。
(二)答辩时间
1.我校每半年举行一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从2018年起,全日制研究生也可以申请秋季学期学位论文答辩。
2.全日制研究生首次答辩申请原则上应在3年基本学制的最后一个学期。申请提前毕业者应依照《金沙js9线路中心主页优秀研究生提前毕业推荐工作实施细则》(校研字〔2018〕 5号)文件要求进行申请,批准后方可提前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组成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导师和科室主任提名,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评审人一般应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委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其中院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不得少于半数。除本校专家外还应聘请2-3名校外单位的专家,交叉学科的论文应至少聘请2名相关学科的专家。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亲属需回避),除本校专家外还应聘请1-2名校外单位的专家,交叉学科的论文应至少聘请2名相关学科的专家。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4.导师应出席学位论文答辩。导师和推荐人不得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5.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由本学科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协助培养单位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和答辩安排有关事宜,认真做好答辩记录,整理学位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四)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2.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和其它相关情况;
4.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时间不少于20分钟,博士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到会的其他人员提问,研究生现场回答。 硕士学位论文问答时间不少于15分钟(每位评委问答时间不少于3分钟),博士学位论文问答时间不少于25分钟(每位评委问答时间不少于5分钟);答辩委员会秘书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主要问题和答辩人回答问题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
6.答辩人回答论文评阅人(含双盲评审专家)在学术评语中提出的问题以及论文修改情况;
7.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等可列席会议。主要议程为:①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意见;②秘书宣读指导教师意见、系(所)审查意见;ƒ答辩委员会审议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④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就是否授予答辩人博士或硕士学位作出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⑤答辩委员会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8.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9.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五)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已进行学位论文涉密申请并获批准者可不公开举行论文答辩,但应该允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出席。
(六)答辩人应提前将学位论文送答辩委员会各位委员审阅,以方便委员事先熟悉论文内容,并为答辩提问作好准备。如果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不是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或评审人,答辩人应至少在答辩前两周将学位论文送给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
(七)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如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八)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且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的书面决议,申请人应予结业等处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论文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建议延迟学业时间(总时间须符合学校最长学制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对申请人进行结业等处理。
(九)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有关科室负责安排落实。
第六条 答辩后论文修改
(一)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须针对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最终稿和申请学位。
(二)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修改工作,严格审查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七条 答辩结果保留期限
(一)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结果可保留1年或3年。对以发表在中文期刊上的学术论文申请学位者,保留期为1年,即申请人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1年内申请学位;对以发表在SCI收录期刊上的学术论文申请学位者,保留期为3年,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3年内申请学位。
(二)对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结果保留超过上述期限者,学校不再受理答辩人任何形式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或学位申请。
(三)答辩结果保留期限受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限制,即从入学到获得学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年限。
第八条 其他要求
(一)学位论文答辩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三天在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网站发布答辩日程信息,且张贴海报予以公告。答辩信息应包括答辩人姓名、导师、论文题目、答辩时间和地点、答辩委员会委员等。
(二)各单位和学科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单位时间(4小时)内同一会场安排答辩人数硕士生不超过6人,博士生不超过4人,博、硕士混合答辩人数不超过5人。鼓励同学科不同导师联合组织研究生答辩会。
(三)培养单位应聘请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行质量监督,学校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和学校研究生学风考纪督导团专家将进行定期抽查。
(四)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研究生成绩单、表决票、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汇总,由所在培养单位一并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报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核。
(五)通过答辩的学位材料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和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
(六)对于通过答辩但被缓授学位者,其学位申请材料由学校学位办或各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不得交由学位申请者本人保管。
(七)凡属在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学术不端文献检测、评审、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答辩管理各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学位授予工作进程及授予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将认定为研究生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开始执行,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负责解释。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各非直属附属医院。
金沙js9线路中心主页党政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印发